【原创】文/汐溟
当事人签订影片联合投资合同,如果合同中对影片信息未加约定,而片名又为暂定名,如何判断更名后的影片即为合同中约定的影片?
【资料图】
甲乙签订影片联合投资协议,约定双方共同投资影片A(暂定名),同时约定了影片的导演及编剧以及开机时间和最迟拍摄完成时间,该片由甲负责拍摄制作及发行。因影片未在约定期限内完成拍摄,乙向甲发送解约通知函,通知甲解除合同。甲收到通知函后回函称,影片A在报审中更名为B,影片B已经如期开机并完成拍摄,已进入后期制作阶段。甲并无违约行为,不同意解除合同。收到甲的回函后,经调查,乙认为影片B并非影片A,二者并非同一部影片,仍坚持解除合同。双方对此产生争议。那么,应如何判断影片B与影片A的关系?
首先,双方在合同中约定,影片A的片名仅为暂定名,如果在后期更改为B进行报审,甲对此并未构成违约。但是,甲负责影片的拍摄制作,当双方对影片B与影片A系同一部影片的事实产生争议时,应由甲负举证责任。
其次,合同约定了影片A的导演及编剧。编剧负责剧本的创作,直接决定剧本的质量;导演负责影片的创作,对影片的质量负责。导演与编剧都是对影片的质量起重要影响的关键因素。在合同已有明确约定的情形下,履行中如对其变更,甲应与乙协商。如未经协商,且乙不知情,当乙不予认可时,不利后果应由甲独自承担。导演及编剧的擅自变更,是判断影片B并非影片A 的主要参考因素。
再次,影片的剧情类型、题材也是认定影片的重要依据,如果影片类型发生重大变化,例如影片A为家庭伦理,影片B为战争,前后类型冲突,该种变化可推定影片B并非影片A。
第四,影片的备案信息。影片备案信息中通常有故事梗概,可将影片A与影片B的备案信息中故事梗概进行比对,如果二者的故事梗概相似度低,说明二者的剧情基本不同。当然,如果影片A与影片B都有备案信息,可以推定二者为不同的影片,如果二者基于同一剧本拍摄,只需更改备案片名即可无需重新再备案。
第五,剧本是判断影片是否相同的最主要依据。如果影片A与影片B的剧本大体相同或前后仅有微调,构成实质性相似,那么影片为同一部影片。当然,能够比对的前提是合同中对影片A约定有明确的剧本,若合同对剧本未作约定,且争议产生后也无法共同确定,则剧本无法成为比对的证据。
第六,当事人对影片投资前通常对影片有一定的了解,影片会有一定的宣传信息,该类宣传信息虽未被订入合同,但影响当事人的投资动机,可以作为确定影片A的参考依据。如甲对影片A公开宣传的信息,向乙发送的项目计划书等。
本文案例改编自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(2020)沪0104民初874号民事判决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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