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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月2日,东方集团(600811)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关于收到《民事调解书》暨诉讼进展公告。
公告显示,近日,该公司及子公司东方安颐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《民事调解书》,就山东天商与东方安颐、东方集团有限公司、该公司、先锋中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,经法院调解,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。
据悉,原起诉状中涉案金额为人民币13.03亿元。截止目前,东方安颐尚待支付山东天商本金及利息、以及尚待支付山东天商为实现债权支出的费用合计为人民币10.9亿元。
经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,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:确认山东天商与东方安颐、先锋中润于2019年签订的《关于北京市丰台区A01、A03、A04地块合作协议书》于2023年5月5日解除;东方安颐于2023年6月30日前向山东天商支付340,000,000元,东方安颐于2023年9月30日前向山东天商支付剩余本金、剩余利息合计785,609,731元以及山东天商为实现债权支出的费用4,239,708元。
东方集团有限公司、该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;东方安颐于2023年6月30日前向先锋中润支付500,000元;各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;保全费5000元,由山东天商负担(已交纳)。本诉案件受理费6,557,416元,减半收取3,278,708元,由山东天商负担(已交纳);反诉案件受理费15,559元,由先锋中润负担(已交纳)。
根据公告,经测算,东方安颐与山东天商签署《补充协议三》对公司2023年度合并报表损益影响金额约为-0.86亿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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